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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局航空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4日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气象局航空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由华风气象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作为依托单位,国家气象中心、中国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中心及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作为共建单位联合建设的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中国气象局及民航部门人才、技术、业务及市场资源优势,聚焦航空气象与气象共性问题,发挥创新引领作用。以“自主化、智能化、融入化、全球化”为导向,开展应用基础攻关及应用创新研究。

第三条 本章程为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共建单位共同制订并遵守的工作规范。

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四条 发展目标。重点实验室致力于打造“航空高影响天气监测预警技术优势明显、气象与航空深度融合特色突出,立足行业领先、放眼全球”的航空气象技术创新实体,解决跨行业共性难题、问题,引领行业创新发展,成为促进我国气象和航空高质量融合发展、保障航空安全的重要气象科技支撑力量。

第五条 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聚焦“航空高影响天气识别和预警”、“气象与航空深度融合应用”以及“航空双碳气象支撑”3大研究领域,面向航空高影响天气临近预报预警、重要区域航空气象保障、国产民机气象保障、无人机气象保障、航空多源数据融合应用、航空气象数字孪生与模拟仿真等重点方向,开展航空气象前沿理论研究及重大科学问题攻关。

第六条 人才培养。重点实验室通过组建创新团队、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开展行业培训等多种方式,建设科学合理的重点实验室人才梯队和高水平的科技创新团队,并为国家培养优秀航空气象人才。

第七条 发展基金。重点实验室设立航空气象发展基金,主要以开放基金方式支持航空气象前沿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创新、产业化应用示范、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工作,面向全国科技工作者开放,鼓励学科交叉,加强学科渗透,促进航空气象相关理论、技术发展;重点实验室每年定期发布开放研究课题指南,依托单位以外的科技人员每年承担开放研究课题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百分之二十。

第八条 产研融合。重点实验室大力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应用支撑,鼓励科研与业务人员、科研成果与业务运用的有效对接,强化航空气象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价值实现,为提高现代航空气象技术水平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九条 品牌建设。重点实验室牵头组织开展全国或行业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积极承担国际科技创新合作任务,发挥依托单位资源优势开展科技成果的宣传,打造有国际知名度的行业实验室品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总体工作,组织制定执行内部规章制度,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开展研究、团队建设等。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并完成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研究目标、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行业内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3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并完成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非重点实验室、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任期五年。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产学研融合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气象与航空的深度融合创新研究与应用转化进行全程指导与把关。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拔,并完成聘任,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下设学术事务办公室、综合事务办公室、方向实验室、创新团队,由实验室主任办公会负责机构成立及及人员任免;

第四章 协调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提出重点实验室的设立申请,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和开放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对重点实验室的工作给予支持;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的遴选和聘任;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产学研融合指导委员会成员的聘任;

(四)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重点实验室章程;

(五)审批重点实验室内部规章制度;

(六)提出名称变更、研究方向调整或结构重组等申请;

(七)负责重点实验室运行保障经费的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九)负责重点实验室协调决策机制建设。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以下事项进行协商:

(一)重点实验室名称变更、研究方向调整或结构重组;


(二)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和开放管理所需人员、资源的协调与支撑;


(三)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


(四)依托单位认为需要协调决策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经费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预算的专项经费;

(二)实验室承担各类国家、商业等项目的经费;

(三)合作单位及社会捐赠。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收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审签、报销等流程严格遵守依托单位及重点实验室有关财务制度。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等经费的收支活动纳入依托单位部门预决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相关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按照出资购置该固定资产的依托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设立开放基金项目;

(二)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的相关支出;

(三)实验室用于开展研发工作的相关经费;

(四)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每年3月31日前确认本年度经费来源,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等工作,报依托单位及其他经费来源单位进行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气象局航空气象重点开放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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